最新稅務新聞分享


  • 2026-07-20 高雄國稅局:個人出售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土地增值稅可否列為移轉費用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並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申報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時,僅可減除本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至於來自課稅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財政部107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704570950號令規定,得列為費用減除;而該得減除之土地增值稅金額,應以本次交易繳納之全部土地增值稅,按其未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占本次交易之全部漲價總數額之比例計算。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7-2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6-07-17 南區國稅局: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請注意勿重複扣除成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如境外基金、股票、債券等)產生的利得,屬海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由於海外所得並不在稽徵機關提供的查詢所得範圍,民眾必須自行彙整主動申報,申報時應正確填報收入與成本,避免漏報而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透過金融機構投資海外金融商品,金融機構提供的個人各類海外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對帳)單或海外所得通知書會詳細載明所得類別及金額,其中所得類別代號76財產交易所得,是扣除成本費用後的淨所得,納稅義務人不可再自行扣除成本費用,避免因重複扣除致短漏報所得而受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7-17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2026-07-16 高雄國稅局:出售繼承或受遺贈房地,得併計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稅率有機會降很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申報課稅,惟考量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能因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出售房地,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及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利適用較低稅率,保障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權益。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7-16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6-07-15 財政部賦稅署:核釋個人交易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之所得計算,納入按物價指數調整機制

    財政部於今(15)日發布解釋令,個人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後出售,如該房屋係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即舊制)計算房屋交易所得課稅,得比照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以出售時之房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下稱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see more


    本則新聞附件:核釋個人交易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之所得計算,納入按物價指數調整機制之釋例 (點擊此處下載)


    更新日期:2026-07-15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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