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稅務新聞分享
2025-04-28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4年期房屋稅自住房屋辦理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6月2日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2.0新制)自113年7月起實施,今(114)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首次適用,2.0新制增訂自住房屋應辦理戶籍登記之要件,原本今年設戶籍及申報期限截止日為3月24日,財政部考量今年是修法後第1年適用,為維護民眾權益,放寬自住房屋辦理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至114年6月2日。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4-28 發布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2025-04-25 高雄國稅局:受有保險理賠的醫藥及生育費,不得再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只要是已受保險公司理賠的醫藥費用,不論是需要提供醫療單據的實支實付醫療險,或是不用提供醫療單據的住院日額型醫療險,都不能再列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藥費,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所以醫藥費如已受保險給付弭平,就不可以再列報為扣除額。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除需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4-25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2025-04-23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304655680號】:訂定「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核釋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未能於信託申報期間取一、為利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就二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之案件,有一致性認定原則,特訂定本原則。
二、二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之人:
(一)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之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
(二)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
(三)受監護宣告之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列報。
(四)無法依前三款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之人列報。
三、前點第四款所指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之下列實際扶養事實證明綜合判斷:
(一)申報扶養者與該直系尊親屬親等近者。
(二)課稅年度與該直系尊親屬實際同居天數較長。
(三)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健康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四)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五)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為申報扶養者全民健康保險之依附投保眷屬。
(六)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投保人身保險之要保人。
(七)申報扶養者負擔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之醫藥費。
(八)申報扶養者為聘僱看護工照護該直系尊親屬之雇主,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看護費用。
(九)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之申請者,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長期照顧費用。
(十)該直系尊親屬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申報扶養者於課稅年度負擔其住宿費用及探視天數。
(十一)其他扶養事實。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4-23 發布單位:行政院公報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