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分享

中央政府(財政部及轄下國稅局),以及各地方政府稅務局的稅務新聞及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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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法人稅務

個人綜合所得稅

  • 2025-04-25 高雄國稅局:受有保險理賠的醫藥及生育費,不得再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只要是已受保險公司理賠的醫藥費用,不論是需要提供醫療單據的實支實付醫療險,或是不用提供醫療單據的住院日額型醫療險,都不能再列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藥費,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所以醫藥費如已受保險給付弭平,就不可以再列報為扣除額。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除需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4-25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 2025-04-23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304655680號】:訂定「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一、為利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就二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之案件,有一致性認定原則,特訂定本原則。


    二、二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之人:


    (一)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之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


    (二)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


    (三)受監護宣告之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列報。


    (四)無法依前三款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之人列報。


    三、前點第四款所指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之下列實際扶養事實證明綜合判斷:


    (一)申報扶養者與該直系尊親屬親等近者。


    (二)課稅年度與該直系尊親屬實際同居天數較長。


    (三)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健康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四)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五)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為申報扶養者全民健康保險之依附投保眷屬。


    (六)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投保人身保險之要保人。


    (七)申報扶養者負擔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之醫藥費。


    (八)申報扶養者為聘僱看護工照護該直系尊親屬之雇主,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看護費用。


    (九)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之申請者,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長期照顧費用。


    (十)該直系尊親屬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申報扶養者於課稅年度負擔其住宿費用及探視天數。


    (十一)其他扶養事實。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4-23 發布單位: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2025-02-27 南區國稅局:113年度綜所稅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原則

    核釋下列5種特殊情形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列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以落實照顧民眾租屋需求政策意旨: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2-27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2024-11-28 財政部賦稅署:公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財政部於今(28)日公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詳附表),納稅義務人於115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說明,「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前開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114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2.29%,「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免予調整」。

    「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本條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個人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114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2.29%;至營利事業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2年度,114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4.8%,「均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依稅法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評估後公告,納稅義務人於115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8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 2024-11-25 高雄國稅局: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所得,應併計所得課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國外基金係指在我國以外地區登記註冊,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經我國政府核可透過基金代理機構向國外基金公司進行申購及贖回之基金,非屬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之利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應與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除了處分國外基金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外,「舉凡國外基金配發之孳息或基金轉換(即贖回基金再申購新基金)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境外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國內外基金之區分,是以基金登記註冊地判認」,而非以基金投資區域或代理募集及申購贖回地區為判認依據,請營利事業於申報處分基金所得時,應特別注意。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4-11-20 臺北國稅局:個人出售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所分回之房地,應以土地原始取得成本為基準計算房地交易損益

    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等於可選配價值,於房地交換時,免報繳房地合一稅,惟日後出售分回房地之成本,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原始取得成本為準,尚不得將營利事業於房地互易時開立統一發票所載含稅銷售價格(下稱互易發票金額)計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

    →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高於可選配價值而給付差額價金,於房地交換時,免報繳房地合一稅,嗣出售分回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之計算,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取得成本加計給付價金認定;

    →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低於可選配價值而收取差額價金,該差額價金核屬出售參與合建之部分土地,於房地交換時,應報繳房地合一稅,嗣出售分回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之計算,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取得成本扣除所收取價金部分之金額認定。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2024-11-20 高雄國稅局:投資海外金融商品,請記得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如有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購境外基金,該基金註冊地在境外,基金之配息及賣賣或贖回所產生之損益屬海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

    倘金融機構未主動將已實現之海外所得通知投資人,請投資人主動向其查詢海外交易年度之所得明細內容,確認所得類別及金額,如實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漏稅,遭補稅處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4-11-07 高雄國稅局: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仍須處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法應辧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獨資、合夥商號營利所得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直接列為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項目繳納綜合所得稅

    惟如有短漏報營利所得額,除個人綜合所得稅應補稅及處罰外,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獨資、合夥商號仍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0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4-10-14 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源自大陸地區營利所得20,000元及財產交易所得3,500,000元併同申報納稅。


    甲君雖主張採用網路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但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範圍,亦即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案經該局補稅並處罰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0-14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9-25 臺北國稅局: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自境外雇主之報酬,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稅

    臺北國稅局說明,邇來有外僑因外派來臺或因我國居住環境良好,於我國境內為境外雇主提供勞務,誤以為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而未辦理所得稅申報或誤申報為海外所得。

    對於勞務報酬之所得來源國認定,我國係採勞務提供地原則,外僑在我國居留期間,我國政府提供其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外僑亦使用我國各項公共設施,並受中華民國政府之保護,故除其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居留合計未超過90天外,仍有納稅之義務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09-25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營利事業所得稅

  • 2024-11-28 財政部賦稅署: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今(28)日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較112年度增加8,000元),民眾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係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2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49,359元之60%計算,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表示,113年度調高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預估適用戶數約208萬戶,增加減稅利益26億元;又該部前於112年11月23日公告調高113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該部分可增加減稅利益217億元,兩者合計增加減稅利益243億元,民眾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8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 2024-11-20 臺北國稅局: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區分其土地取得日,分別適用課稅規定

    臺北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如於同一年度出售多筆土地,應注意各土地取得日係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或105年1月1日以後,分別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舊制)或同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

    →其屬前者(舊制)免納所得稅部分,方可將填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屬土地交易之所得,填入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如為應課徵所得稅者(新制),第40欄屬土地交易之所得,應填入申報書第134欄「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損失)」,並依持有期間按規定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填入第135欄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2024-09-25 臺北國稅局: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其效能非2年內耗竭者,應作資本支出

    北區國稅局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臺北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資產進行修繕所支付之修繕費,倘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除支出金額不超過8萬元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將支出金額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至租賃物之修繕費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若金額超過8萬元且具遞延性質者,則應以效能所及於租賃年限內分攤提列。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09-25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2024-09-25 臺北國稅局: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地而借款,該房地未售者,其利息不得以費用列支

    臺北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

    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爰營利事業為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該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為費用。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09-25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營業稅

  • 2024-11-07 高雄國稅局: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請多加留意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是否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以免受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追繳營業稅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惟營業人如能證明確有進貨事實,且實際交易對象已依法補稅處罰,符合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可補稅免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0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4-10-29 高雄國稅局:個人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除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外,也要申報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除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外,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即屬以銷售不動產為業,應依法課徵營業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0-2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4-10-14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公司以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取得之統一發票,銷售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進項稅額10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萬元,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10萬元,甲公司雖已補繳稅款,惟仍應就其所漏稅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0-14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最低稅負制AMT

  • 2024-04-25 南區國稅局:個人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110年度有國內營利及薪資所得合計80萬元,另有取自海外之營利所得510萬元、利息所得90萬元及財產交易所得210萬元,甲君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以自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直接上傳申報,致漏報海外所得81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及處罰。<a type="url" href="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00741b9d8654c9d897c5fd45bdf54dc" target="_blank" data-runtime-url="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00741b9d8654c9d897c5fd45bdf54dc"> 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04-25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不動產稅務

土地增值稅

  • 2024-09-24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申請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有什麼條件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申請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具備之條件如下:


    1.土地及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2.在出售前1年內沒有作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3.一人一生以1次為限。


    4.出售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5.該筆土地地上建物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1年以上者不在此限。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09-24 發布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 2024-09-23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記得要申報土地增值稅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配偶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依規定申報土地增值稅,申報時應提出國稅稽徵機關核發載有「本案為核准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之案件」字樣之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及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含起訴書狀)等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核。 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09-23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地價稅

  • 2024-07-31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地價稅 「自用住宅」適用條件差異 報您知

    囤房稅2.0已於113年7月1日起上路,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實施後,自住住家用房屋優惠稅率的要件,雖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一樣,皆須設有戶籍,但卻仍有差異,容易搞混,稅務局整理兩稅差異比較表,提供民眾快速了解其中的差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07-31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2024-06-26 財政部賦稅署:他益信託房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近期發布解釋令(財政部113年6月13日台財稅字第11304520940號),核釋他益信託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條件者,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該信託房地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部特別提醒,如符合條件之他益信託房地,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及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向房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06-26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房屋稅

  • 2025-04-28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4年期房屋稅自住房屋辦理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6月2日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2.0新制)自113年7月起實施,今(114)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首次適用,2.0新制增訂自住房屋應辦理戶籍登記之要件,原本今年設戶籍及申報期限截止日為3月24日,財政部考量今年是修法後第1年適用,為維護民眾權益,放寬自住房屋辦理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至114年6月2日。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4-28 發布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 2024-11-21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新制-信託房屋歸戶為委託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說明,若為自益信託而符合下列情形,即可申辦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2.供本人(即委託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委託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全國3戶內,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持有全國單一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屏東縣114年期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為134萬5千元)者,適用稅率可降至1%!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1 發布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 2024-11-21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新制-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或符合減免情形,記得在當期開徵40日以前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自今年7月1日起房屋稅新制施行,由原本的按「月」課徵改採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並明定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致稅額減少者或符合減免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如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即可自當期適用較低之稅率;如果逾期申報,則自次期起才能適用較低之稅率或減免規定。若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另外,如果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不論是在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申報還是逾期申報,都是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1 發布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 2024-11-20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新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您不可不知!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新制房屋稅條例自113年7月起生效,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30日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13年7月起,房屋移轉,稽徵機關不再按月課徵房屋稅,而是由當年期2月末日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若是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0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2024-11-20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出租房屋兩步驟,房屋稅金省很大

    民眾詢問,113年A屋全年租金收入為18萬元,可否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下稱租金標準) 者,適用較低房屋稅稅率1.5%至2.4%(下稱租金達標稅率)課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上述所稱「租金標準」各直轄市、縣市並不相同,係依財政部核定「房屋及土地之住家用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比率計算。如租賃期間之租金標準尚未經財政部核定,則暫以最近核定年度之租金標準審認,待財政部核定租賃期間之租金標準,將會對未達租金標準者或未申報租賃所得者,改按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溫心提醒,如您持有本市(桃園市)房屋係供出租使用,且符合財政部核定桃園市最近年度之租金標準者,簡單兩步驟,讓您省下不少房屋稅金:

    1. 記得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稅務局申報適用租金達標稅率

    2. 再於申報出租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0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2024-11-19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供房屋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都可以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價稅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也是需要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但另外有面積限制(都市土地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00平方公尺)及處所限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此與房屋稅規定大不同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19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2024-09-26 宜蘭縣政府財稅局:113年7月1日起移轉房屋 已不再即予開徵房屋稅

    宜蘭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稅2.0新制已於113年7月1日正式上路,房屋稅由原來按月計徵改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當日房屋稅籍資料所記載的房屋所有人為該年度「全年」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如果年度中移轉房屋,則要以取得房屋日是在2月末日之前或之後決定該年度房屋稅由誰繳納,2月末日之前取得者,納稅義務人為新所有人;之後取得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故114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止。舉例說明:

    →林君於114年4月1日買賣取得A屋,因為114年2月28日時A屋仍為原屋主張君所有,所以114年期全年期房屋稅應由張君繳納;

    →如果林君於114年1月1日即買賣取得A屋,因為114年2月28日時A屋已為新屋主林君所有,所以應由林君繳納114年期全年期房屋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09-26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 2024-07-30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新制-全國歸戶及全數累進

    房屋稅新制已上路,針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改按「全國歸戶」及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4.8%,且各地方政府都必須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方式課徵。

    →「全國歸戶」也就是以房屋所有人或土地設定地上權人之使用權人在國內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來計算總持有戶數,並不是以各縣市轄內持有的戶數計算。

    →「全數累進」則是指按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計算適用稅率時,如果超過一定戶數全部就適用較高稅率,而非分別適用各級距稅率課徵。


    舉例:所有人甲持有坐落房屋於臺北市2戶、屏東縣3戶,以「全國歸戶」方式來計算時,甲「全國」持有5戶房屋;另外以「全數累進」方式來適用各縣市之差別稅率,則是以5戶之稅率來核課房屋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07-30 發布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房地合一所得稅

  • 2025-02-19 財政部賦稅署:訂定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6,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以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120萬元以上。


    .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與112年度差異之處,主要如下:


    (1)考量高單價之房屋通常獲利率高,為使設算所得更趨近實際所得,113年度新增將每坪單價納入適用標準1之門檻。


    (2)歸類屬「其他地區」之範圍廣大,考量其居住型態多為較大面積房屋,爰將其總成交金額門檻由112年度之2,000萬元調高至2,200萬元。


    (3)獲利率自109年度調整為17%,多年未再調整,為如實反映出售舊制房屋之獲利情形,113年度獲利率調高至20%。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2-19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 2025-02-18 臺北國稅局: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究竟應以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抑或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係以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該房地之時點判斷。


    個人出售不動產倘適用舊制課稅者,應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份時辦理結算申報,若適用新制者,則不論交易盈虧、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等相關資料文件,辦理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2-18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2024-11-20 臺北國稅局:個人出售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所分回之房地,應以土地原始取得成本為基準計算房地交易損益▼

    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等於可選配價值,於房地交換時,免報繳房地合一稅,惟日後出售分回房地之成本,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原始取得成本為準,尚不得將營利事業於房地互易時開立統一發票所載含稅銷售價格(下稱互易發票金額)計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

    →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高於可選配價值而給付差額價金,於房地交換時,免報繳房地合一稅,嗣出售分回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之計算,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取得成本加計給付價金認定;

    →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低於可選配價值而收取差額價金,該差額價金核屬出售參與合建之部分土地,於房地交換時,應報繳房地合一稅,嗣出售分回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之計算,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取得成本扣除所收取價金部分之金額認定。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2024-11-08 南區國稅局:房地合一稅之交易日及取得日,以移轉登記日為準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認定,除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但書規定之特定情形(如因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或拍定取得等)外,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08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2024-10-29 高雄國稅局: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房地成本以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計算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倘房地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0-2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4-10-29 高雄國稅局:賣房遇買方房貸成數不足,賣方也要做這動作,以免受罰

    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即屬於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並繳納稅款,檢附契約書影本及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只要在地政機關完成移轉登記,就要在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不因買方未付清款項而免除依法申報之義務。 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0-2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4-10-28 高雄國稅局:因調職而轉售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應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尚無20%優惠稅率規定之適用

    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得適用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

    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因尚未興建完成,無法取得所有權及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是縱有前揭非自願性離職因素而須轉售,其應納房地合一所得稅仍無20%稅率之適用。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0-28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4-10-22 南區國稅局:交易連續繼承房地,持有期間之計算已放寬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適用稅率及自住房地優惠之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之母於85年購入A房地,甲母於107年過世後,由甲父繼承A房地,嗣甲父於111年3月過世,由甲君繼承A房地,並於113年2月出售,依前述法令規定,於計算甲君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時,得併計甲母與甲父之持有期間,經計算持有期間合計已超過10年,得適用稅率15%。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0-22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2024-10-17 高雄國稅局:申請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應有居住事實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換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的優惠,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

    2.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3.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而所謂之「居住」,則需具實際居住的事實,方符合適用要件。

    該局同時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為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權益,個人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自住房地,如重購的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依稅法規定,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0-1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4-10-15 高雄國稅局:個人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須移轉與自然人始能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要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者,除應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還須取得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即出售的土地須同時符合「作農業使用」及「移轉與自然人」,始能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要件。

    該局提醒,土地增值稅之應納稅額為0元,不能取代「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因此不可作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的證明文件。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0-1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4-10-01 北區國稅局:個人出售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應如何認定房地取得日及持有期間

    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其取得日的認定,原則上以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但若是出售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的房地,該出售土地的取得日,為個人原取得合建前土地之日

    其出售的房屋,以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取得日,至於房屋及土地的持有期間,均以該合建土地的持有期間為準。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0-0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10-01 北區國稅局: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出售預售屋,仍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屋、土地交易,不論獲利或虧損,都必須在買賣契約簽訂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0-0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7-02 北區國稅局:被繼承人死亡後領取之股利,是否應申報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應申報遺產稅外,該股票發行公司配發的股利,是否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須依據除權(息)日而定。

    該局舉例,甲君在113年2月28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A公司公告除息日為113年2月15日,並於同年3月30日發放現金股利,另於同年3日1日為除權日,同年4月15日為股票股利發放日,因甲君死亡前已取得配息的權利,因此該現金股利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後A公司於同年4月15日配發的股票股利則屬繼承人的所得,應由繼承人申報綜合所得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07-02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遺贈稅務

遺產稅

  • 2024-12-10 南區國稅局:被繼承人於除息(權)交易日後死亡,獲配之股利應併入遺產申報

    南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

    除息(權)交易日在繼承日之前者 →代表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該股利之權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繳稅

    除息(權)交易日在繼承日之後者 →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取得獲配該股利之權利,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2-1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2023-12-05 北區國稅局:繼承人應於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之財產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一方死亡,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排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該局呼籲,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性質,乃金錢數額的債權請求權。繼承人得以被繼承人的遺產交付,亦可以繼承人取得遺產以外的自有財產交付清償,民眾申報遺產稅,列報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國稅局核定後,應注意於法定期限內交付或移轉財產給生存配偶,並將移轉明細表及移轉事實證明文件送交國稅局審查,以免逾期遭補稅及加計利息。see more


    更新日期:2023-12-05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11-28 財政部賦稅署:公告114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於今(28)日公告114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為106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6年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

    「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上次調整為111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1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

    「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上次調整為113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均免予調整」。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8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 2024-11-21 南區國稅局:死亡前2年變更要保人,應注意贈與稅及遺產稅申報規定

    國人常利用保險進行投資理財規劃,時有民眾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變更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無償移轉予他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

    再者,原要保人若於變更要保人後死亡,尚須注意是否符合死亡前2年內贈與應併入遺產課稅之規定。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1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2024-11-20 北區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免檢附證明文件有撇步

    北區國稅局說明,民眾申報遺產稅前,可先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及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依照「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作業要點」規定,如經核對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所載土地(如地段地號、宗地面積及持分比率等)、房屋(如門牌號碼及持分比率等)與被繼承人死亡日該土地或房屋之登記情形相符者,得免再行檢附死亡當期之土地或房屋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死亡當期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等資料,逕以該清單辦理遺產稅申報;

    →又「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亦規定,民眾核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與被繼承人死亡日的該等財產資料相符者,申辦遺產稅時同樣得免再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相當便利。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遺產稅

  • 2024-11-20 北區國稅局:出售列管期間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國稅局將追繳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農業用地,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核定免徵遺產稅,繼承人應自承受之日(即繼承日)起5年內,持有該農地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始符合減免要件;倘於列管期間內有移轉或是違反農地農用的情形,國稅局都將依規定追繳遺產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10-16 高雄國稅局:切勿因遺產分配糾紛而漏未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申報與遺產分配有其先後順序,繼承人須先完成遺產稅申報、繳納,取得國稅局核發相關證明後,才能依繼承人間協議,辦理繼承登記或遺產分割。

    而遺產稅申報期限是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6個月內,但如具正當理由不能依限申報,可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延長3個月申報期限。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0-16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4-10-01 北區國稅局: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核課遺產稅,

    生存配偶該受贈取得之財產,屬於民法第1030條之1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且非屬被繼承人死亡日「現存」財產,於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不得列入被繼承人及生存配偶的財產分配範圍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0-0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贈與稅

  • 2024-11-28 財政部賦稅署:公告114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於今(28)日公告114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為106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6年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

    「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上次調整為111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1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

    「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上次調整為113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均免予調整」。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8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 2024-11-20 臺北國稅局:國人贈與海外財產予子女,嘛愛申報贈與稅

    臺北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之課徵對象及範圍,以贈與人是否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而有所不同

    →如贈與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贈與財產之所在地,無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惟贈與人如為經常居住在境外之國民,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時,始應課徵贈與稅。

    因此,經常居住在境內之國民贈與其境外財產給居住在境外之子女,其當年度贈與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申報贈與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2024-10-24 高雄國稅局: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以贈與論,須提供資金給付證明,方能免徵贈與稅

    1.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亦查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情形,則不在此限。


    2.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屬至親,常存在贈與之情事,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利用「買賣」形式規避贈與稅,國稅局對於該類案件之買受人資力及資金來源均會加以審酌。


    3.高雄國稅局表示,審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案件之價金交付來源大致可分為「自有資金」及「貸款」兩部分,其中「自有資金」須舉證該資金之來源,買方可提供證明自身資力,如所得、歷年儲蓄、財產出售、保險解約或歷年受贈現金等文件供核。


    4.另「貸款」部分,除該資金不能有源於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情形,尚需考量買受人有無「償貸能力」。


    5.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移轉A地予其子乙君,主張為買賣,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乙君支付頭期款200萬元,尾款800萬元須待向銀行貸款過戶後再支付給甲君。惟查乙君無所得亦無其他財產,頭期款200萬元來源為甲君歷年贈與,而向銀行申請貸款800萬元係以甲君為擔保人,依乙君之資力及所得情況應無還款能力,不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應視為贈與課徵贈與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0-2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4-09-23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記得要申報土地增值稅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配偶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依規定申報土地增值稅,申報時應提出國稅稽徵機關核發載有「本案為核准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之案件」字樣之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及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含起訴書狀)等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核。 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09-23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CFC/PEM

  • 2024-11-20 北區國稅局:個人申報112年度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經稽徵機關以公告方式核准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或替代文據者,請依限提示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個人於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期限內,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基本稅額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並檢附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等書表。

    倘個人未能依限檢附會計師簽證的CFC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的其他文據,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11-07 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CFC選案即將展開,請留意4大查核重點

    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將對轄區內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選案查核,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申報內容,如有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事者,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

    營利事業CFC選案查核作業,將對四大態樣案件加強查核

    1.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符合CFC構成要件,應申報而未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

    2.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案件,其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盈餘豁免門檻。

    3.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當年度虧損案件,其虧損之計算是否正確。

    4.營利事業已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其CFC當年度盈餘及投資收益計算是否正確。。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07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7-10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304525870號】:補充核釋本部113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之解釋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申報與遺產分配有其先後順委託人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以下簡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為信託財產,委託人或孳息受益人就該信託股權適用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相關課稅規定時,應依本部113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第1點及第2點規定辦理;其受託人並應依相關規定依同令第3點規定辦理113年度及以後年度信託所得申報相關事宜。


    1.應就同一信託之全數信託財產(含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以外之財產),依以下規定辦理

    →所得稅法第6條之2(設置帳簿、詳細記載收支項目及取得憑證)

    →所得稅法第89條之1(免扣繳或扣繳差額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

    →所得稅法第92條之1(填具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列單申報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及填發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


    2.應就受託人之身分向下列規定(詳如解釋令全文)之稽徵機關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非屬規定之受託人,應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3.受託人不能自行依前2點規定辦理時,應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代理人,填具委託書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報經代理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負責代理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及辦理信託所得申報相關事宜。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07-10 發布單位: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2024-05-29 中區國稅局:個人可申請延期提示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接近尾聲,個人倘有依規定應申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 個人如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今(113)年5月31日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 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05-29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稅捐稽徵

  • 2024-10-22 南區國稅局:提供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價值估算可核實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提供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若納稅義務人能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證屬實,得予核實認定。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土地或房屋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0-22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2024-10-17 北區國稅局:欠稅人小心!國稅局將對信託財產聲請假處分以保全稅收

    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繳稅款,將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第三人,規避稅捐執行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準用信託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對該不動產實施假處分,以確保稅捐順利徵起。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未依所得稅法規定,短漏報101至103年度扣繳稅款及執行業務所得,經裁處罰鍰新臺幣1,800餘萬元,因逾滯納期仍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其名下所有財產後,至113年2月尚滯欠1,400餘萬元。


    嗣該局發現A君為避免不動產遭第三人聲請執行,於104年3月以信託方式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母B君,此信託行為曾遭法院判處損害債權罪確定在案。


    該局為保全債權,於113年3月向法院提起確認A君與B君間不動產信託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之訴訟,又為避免A君於訴訟期間處分信託財產,同時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該局於法院裁定准予假處分後,隨即聲請執行,經法院就信託不動產查封後,A君感受到壓力,即主動聯繫該局繳清所欠鉅額罰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0-17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